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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于2006年因涉嫌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株洲市茶陵监狱服刑期间,竟然向同监室的牢友学会了一门开锁的“手工”,只要用一个塑料的文件袋,就能在他手上变成一个开锁的利器。
2012年,被告人郭某提早开释后,自己不存在技能,打工又嫌脏累,总想一夜暴富,每天沉浸于打牌赌博,乃至染上毒品,郭某没有经济来源,便想用开锁的手工出去偷盗。2013年6个月时间内,先后8次在株洲县渌口镇、天元区等地作案,盗得手机、电脑、卷烟、现金等物品,总价值达近3万元。
经县人民法审理以为:被告人郭某尽管金额只近3万元,但8次均为入户偷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入户偷盗数额到达巨大规范的百分之五十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需从重处分,故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