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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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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本报告期末的经销商数量较报告期初减少32家,公司2021年度对该32家退出经销商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0.56%,收入占比较小,因此该32家经销商的退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所在2021年度为本企业来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该所自成立以来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拟聘任该审计机构为本企业来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为肖厚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1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187,578.7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3,126.3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73,610.92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274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1,843.39万元,客户大多分布在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85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项目合伙人:吴强,199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立中集团、中泰证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英航,201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博迈科、奥福环保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忠志,200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拥有18年证券服务业务工作经验。

  项目合伙人吴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英航、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忠志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着非常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赞同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都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都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计永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计永胜先生因个人工作繁忙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计永胜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计永胜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计永胜先生的辞职报告生效前,计永胜先生将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董事会相应职务。

  计永胜先生在担任企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计永胜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刘禄增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禄增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刘禄增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非独立董事后生效。在刘禄增先生的辞职报告生效前,刘禄增先生将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董事会相应职务。

  刘禄增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刘禄增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非职工代表姚建伟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刘海涛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相应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姚建伟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刘海涛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在姚建伟先生及刘海涛先生的辞职报告生效前,将继续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监事会相应职务。

  姚建伟先生及刘海涛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姚建伟先生及刘海涛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正常运作,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秉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意提名姚建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刘禄增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郑志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郑志海先生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李秉胜先生及姚建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经公司监事会核查,刘禄增先生及郑志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秉胜先生尚且还没有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秉胜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秉胜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秉胜符合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李秉胜为企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建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建伟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建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姚建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秉胜先生,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总医院医师、主任医师,现任960医院主任医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秉胜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姚建伟先生,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任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员工、办公室主任、荣成市百裕丰海水昆布有限公司办公室专员;2006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资质部经理、监事,现任公司总务办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98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7%),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禄增先生,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任鸿洋神海洋生物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禄增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71.07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7%),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郑志海先生,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初中学历。曾任鸿洋神水产科技职工;2005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电工科科长,机电设施科科长,现任公司设备工程部职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郑志海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21.00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9%),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真实的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详细情况如下:

  上述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等具体事宜。

  为了加强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效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的真实的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了修订。其中,《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企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累积投票制细则》《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如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如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如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如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出示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做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股东通过你自己的意愿做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根据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根据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